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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14:4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充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NanChong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NCCF。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协助政府从事社会慈善活动的地方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赈灾济民、扶贫济困、扶老助孤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孤、老、残、幼、贫等生活困难的人,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促进南充慈善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安定团结。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南充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南充市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
第六条 本团体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柳林路29号,邮政编码:637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立足南充,面向社会,以慈善帮扶和公益服务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为非特定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提供无偿的救助活动,慈善公益活动应当遵从社会公众自愿参与原则。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募集款物。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物资,建立各类专项基金、冠名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帮扶。
(二)扶贫济困。开展助学、助医、抚幼、扶老、助残、救孤、恤病等符合本团体宗旨的慈善救助活动。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灾害救援救助工作;接受、分配、调拨境内外捐赠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款物。
(四)公益援助。组织开展慈善公益活动,促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开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建立志愿(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志愿(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六)宣传培训。注重慈善宣传,发扬慈善文化;推广国内外慈善工作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工作业务培训,探索适合南充发展的慈善之路。
(七)交流合作。加强同省总会及其他地区慈善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市积极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企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帮助。
(八)指导激励。为本团体会员开展慈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我市慈善事业持续发展。总结慈善工作经验,表彰本团体会员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打造南充慈善品牌。收集和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参考意见。
(九)兴办慈善实体。按规定兴办与本团体宗旨、业务相关的慈善实体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十)开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公益活动。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三)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与本团体慈善项目优先合作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的优先权;
(五)通过本团体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的权利;
(六)会员单位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救助优先权;
(七)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五)开展慈善宣传;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团体章程,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充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采取会长负责制,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含常务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高级顾问、顾问、专家若干名。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团体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临时召开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重大慈善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六)负责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党的组织的设立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兴办实体、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等;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其标准是:一般会员每年 1000 元,理事会员每年 2000 元,副会长及以上 每年 3000 元。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会员每年7月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新会员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管理费用来源于永久性基金增值部分、会费、管理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捐赠款中按一定比例列支等。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额的70%。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增值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银行账号,使用规定票据,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开展慈善项目,须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开展的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人数的2/3。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非限定行捐款实施的慈善项目;
(三)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南充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南充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章程和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南充市民政局转给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2023年4月4日经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充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