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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7:25
来源:本站
南充市慈善总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充市慈善总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南充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南充市慈善总会理事由会员总人数不超过 1/3 人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及海外慈善事业的人士;
(二)认同本会的宗旨,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参加本会的管理工作;
(四)须每年为南充市慈善总会链接或投入不少于 5 万元的慈善资金或资源。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职责、职权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会财务会计报告;
(三)参加本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四)了解本会的运行状况;
(五)推荐理事和监事;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为本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八)为本会介绍资源,推荐志愿人员;
(九)理事会决议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对做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理事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理事应当遵守《南充市慈善总会章程》,遵从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二)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会发言;
(三)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参与本会的其他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与 1 次本会组织的资助项目考察、监督和检查验收等活动,增进对本会工作的了解;
(四)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积极为本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理事应掌握本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六)理事应当支持本会各部门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正常情况下不干预本会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七)理事应主动参与制定推动南充市慈善总会发展的战略规划,每年动员发展热心公益慈善的慈善会会员伙伴不少于 5 个,引荐推选一批南充慈善宣传大使。
第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团体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临时召开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可根据需要,授予秘书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条 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含常务副会长 1 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高级顾问、顾问、专家若干名。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指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重大慈善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六)负责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处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 2/3 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六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可提出议案,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对理事提出的议案(草案)整理后,由会长决定是否作为理事会正式议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下发执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由会长督促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南充市慈善总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南充市慈善总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